這篇老婆不要看
.
.
.
.
.
(安全距離))
.
.
.
.
.
昨天去公司聽同事說了一個故事
.
客戶A在朋友的介紹下,買了一間房子
住進去之後,總覺得每天晚上都睡不好
後來在入住一個多月後,
某天家人都外出,只有客戶A在家的時候
不知道什麼原因
家人回到家,竟發現客戶A在家中上吊....
這件事當然大家都很難過,
但是事後在客戶A家人的打聽下
才知道,這間房子在這之前也曾發生過非自然身故的事件
也就是一般人口中的「凶宅」....
.
凶宅這件事,我覺得買房子的人一定要去注意的
所以我就跟朋友說,如果要買房子,還是要透過信賴的仲介
因為至少仲介對於這樣的消息總是比較靈通
而且凶宅是必須登載在不動產說明書的項目
有良心的仲介會說明這個部分
不過即使如此,買房子要避開凶宅,還是要多做功課...
.
只不過,內政部函釋的凶宅定義可能跟一般人對於凶宅的定義不太一樣
.
內政部的認定是要同時符合
1.賣方持有的期間內
2.在專有部分內
3.發生自殺(求死行為)或兇殺致死案件
.
舉例來說
.
例一
第一任屋主買了房子,但是後來房子內有人自殺
在賣給第二任屋主的時候,必須要告知這是凶宅
但是第二任屋主只要持有期間裡面沒有發生自殺或他殺
他賣給第三任屋主的時候,在內政部的定義中這間房子就不是凶宅
例二
住九樓的住戶,從九樓跳樓,掉到二樓住戶的露台上,往生
九樓是求死行為的發生地,是凶宅
但是二樓的露台是約定專用部分,而非專有部分,所以二樓不是凶宅。
例二的延伸
如果跳樓的住戶跑到頂樓去跳,那就都不是凶宅
.
內政部的定義與一般民眾的認知有落差,
那,凶宅不就可以洗白了?
事實上內政部的定義雖是如此,幸好實際上法院在處理的時候
是比較偏民眾認知這邊,
有看過一些案例是法院最後判原來的價金返還,然後房屋重新登記回去原賣方
但是賣方有沒有罰則,就又不一定了
即便如此,很在意的人還是難免覺得沾了一身晦氣
最好還是能夠事前避免。
.
因為這件事情,我就想說就我所知的一些事件
上網查看看,結果是,還真的都查不到
畢竟凶宅網一定要有新聞報導或是其他資料有人上傳
上面才會有紀錄,如果沒有上新聞,基本上就憑良心
還有就是,太便宜的房子,一定要提高警覺!
.
然後,我說一個我看房子的經驗
===
我曾經有段時間(大約是民國98、99年)一直在新店看房子
有一天晚上帶看我的是一個信義房屋的小帥哥
看的是一間2+1房,格局方正的角間物件
房屋格局大概如圖,但是應該還有另外一個廁所的位置我忘了在哪
反正就是仲介帶我進屋,他先打開總電源
但是房子的燈都沒有亮,接著他嘗試按了幾下電燈開關
還是沒有反應,
「大概是被斷電了吧....」仲介這樣說
那天的月光很亮,月光從窗外照進室內,所以要看屋基本也沒有問題
所以我回答『不要緊,今天也很亮,我直接看就好。』
.
我先看看和室的空間,然後走進客臥
大概看一下之後,我便往主臥走過去
就在我走到兩間臥室間的A位置時,
我突然覺得我從右眼的眼角餘光看到右手邊有一面鏡子
而我甚至看到鏡子中我的倒影
我嚇了一跳,急忙轉頭,看到的只是一面牆
我想應該是我眼花了,接著走進主臥一看
裡面的廁所就在我剛剛好像看到鏡子的位置
果然有一面鏡子!
也就是說,我剛剛的視線穿透了牆壁,看到了裡面廁所牆上的鏡子!
.
於是我直接往門口走去,信義小帥哥在和室的前面等我
他說「黃大哥不用看了嗎?」
我說『不看了,這間不考慮』
接著我們一起往大門走去,就在我們兩個穿鞋要離開的時候
整間房子的電燈都亮了起來!
仲介和我對望了一眼,很有默契地不說話
他去關上總電源之後,我們離開,他鎖門,我們做電梯下樓
一直到離開這棟房子後,我先打破這份沉默
『這間房子有問題嗎?』
「大哥我老實跟你說(他先吞一吞口水),我知道這棟有發生過自殺事件,但是我不確定是不是這間....」
他又補充說:「需要我查詢之後跟你回報嗎?」
『免了,不管你查到什麼,都不要告訴我....』我這樣說。
===
.
故事大概就是這樣,而那個時候,信義房屋甚至還沒有推出凶宅保障的服務
但是信義的仲介就老實地跟我說
也是因為這樣的關係
我對於信義房屋非常的信任
而且我真的覺得這間公司有一點做過頭,因為我曾經看過
同社區,但是不同棟建築物曾經發生的墜樓事件
他們也把那則新聞放進不動產說明書裡面
當然啦!因為他們也不知道買方會介意到什麼程度
也許有些人認為只要同社區有就無法接受
如果我是買方,我可能會覺得信義很貼心
但如果我是賣方,我大概氣炸了....
.
最後我想說的是
要買房子,
如果是二手物件,還是要透過仲介比較好
畢竟這間房子之前發生什麼事情,他們一天到晚在跑社區的
一定比我們更能夠聽到有什麼風聲
如果透過仲介可以讓我們更安心,那付仲介費也值得了!
.
文末,願文章一開始故事中的逝者安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