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7月25日 星期四

20190725 最近一個協助復效的經驗~

最近處理一個前同事的客戶,弄得有點心得,寫出來記錄一下。

一般來說,我們投保了之後,
就會依合約約定的時間和金額,定期繳付保費。
但是有些客戶可能會因為沒有注意到帳戶餘額不足
或是暫時手頭有點緊,而沒有繳保費。
這時候就可能走入保險法第116條:

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 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,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。

這就是所謂的「停效」。
而如果保費繳付兩年以上,有保單價值準備金,
同時投保時有勾選同意保險公司墊繳保費的話,
那停效時間會在墊繳的本金和利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開始。
(保險法第116條第8項)

而停效的期間,客戶當然是沒有辦法獲得保障的
也就是保險公司不用對客戶發生的風險負擔理賠責任
不論是疾病或意外。

既然保險法有停效的設計,而不是直接終止契約
就是讓客戶可以有「復效」的補救措施,
因為大家難免會失誤,沒有留意扣保費的帳戶餘額
又或是信用卡換卡號沒注意到...
所以是可以復效的,只是會有一些時間上的條件...

<停效六個月內無條件復效>
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
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,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、
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,翌日上午零時起,開始恢復其效力。
這部分就是說,只要半年內申請復效,只要乖乖繳費,
保險公司不會問你的體況,會直接讓你的保單恢復效力。

<停效六個月到兩年之間,我們必須提出可保證明>
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後段
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,保險人得於要保人
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,
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,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。
雖然法條上說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客戶提出「可保證明」,但是實務上
客戶通常不會準備什麼可保證明,所以保險公司會要求客戶填寫
「健康聲明書」,或是要求「體檢」,來作為重新評估客戶身體狀況的依據。
如果客戶的身體狀況嚴重到不能投保的標準時,保險公司可以不同意復效。

<停效兩年以上,則保險契約效力終止>
這部分在我們保險從業人員的說法叫做「保單失效」
也就是沒救了,客戶這張保單已經無法恢復。
如果可互有保障的需求,就只能重新購買一份新的保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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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最近經手的前同事的case
是客戶沒有繳付保費,經過催告之後,客戶也沒有繳費,
於是保單開始進入墊繳,墊繳了兩年,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經低於墊繳的本息
保單就進入停效狀態。

停效之後,客戶當然也沒有繳付保費,就這樣又過了兩年
保單就失效了....
而我,就是在保單失效後又過了幾個月,才收到前同事的求救電話。
我也是好生同情,所以決定替客戶向公司爭取看看...

(客戶當然是主張不知道保單沒繳費,但是保險公司通常會以掛號信寄出通知
 所以通常都會送達到要保人的聯絡地址。
 而且有高等法院99年民事判決認為,如果保險公司催告送達的地址沒有錯誤,
 就算掛號招領沒已領取被退回,這個催告仍然是有效的。)

經過了兩次的溝通,我大概知道狀況之後,就提供了一些建議
然後客戶利益部的長官也和我聯絡,我也盡我所能的向公司說明。
因此雖然以這張保單的狀態,保險公司可以拒絕他的復效申請
但是我們公司不愧是以客戶利益為優先的優質企業
公司還是同意客戶在四年多沒有繳付保費,保單已經失效的狀況下
仍然可以申請復效。

只是客戶需要體檢。

這就會再多一個手續,雖然麻煩,但是至少可以辦理復效。
所以我們大家多有保險,一定要記得自己保單的繳費方式和繳款時間
如果沒有繳費,收到通知,就要趕緊去繳費,才不會影響權益
又或者要辦理復效還要體檢什麼的,徒增麻煩。

那當然,如果我們在保單停效期間,身體狀況萬一有了變化
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我們保單的條件。
原本是健康體的,若因為停效期間生病而導致無法復效或是要加費
其實對於被保險人情感上的傷害也是不小。
因此,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保單繳費狀況
不要讓自己的保障受到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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